入选标准
1. 年龄≥18岁,诊断为MF或pcALCL的患者。
2. 经当地实验室评估和病理学检查,组织学证实患有CD30+疾病。CD30+,定义为≥10%的靶淋巴样细胞显示出细胞膜、细胞质和/或高尔基体的CD30染色强度高于相应阴性对照中所示的背景染色。(需要至少1份样本中有至少10%染色。应首先使用肿瘤细胞染色百分比确定阳性百分比。如果肿瘤细胞不易与非肿瘤细胞作区分,则应使用总淋巴细胞染色百分比确定阳性百分比。)
3. 既往接受过放射治疗或至少接受过1种全身治疗的pcALCL患者;或针对其疾病既往接受过至少1种全身治疗的MF患者。
4. ECOG体能状态评分≤2分(参见附录C)。
5. 满足以下条件的有子宫及卵巢的患者:
在筛选访视前绝经至少1年,或
接受过手术绝育,或
如果具有生育能力,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时起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这一期间同时采用2种有效的避孕措施,或
同意完全禁欲(如这种方式符合患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避孕法、症状体温避孕法、安全期避孕法]、体外射精、仅使用杀精剂和哺乳期闭经法均属于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女用避孕套和男用避孕套不得同时使用。)
有睾丸的患者,即使做了手术绝育(即处于输精管切除术后状态),其:
同意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
同意完全禁欲(如这种方式符合患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避孕法、症状体温避孕法、安全期避孕法]、体外射精、仅使用杀精剂和哺乳期闭经法均属于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女用避孕套和男用避孕套不得同时使用。)
6. 在进行不属于标准医疗护理的任何研究相关程序之前,必须提供自愿的书面同意,并理解患者可随时撤回同意,而不会损害未来的医疗护理。
7. 具有本研究采血所需的合适的静脉通路
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天内的临床实验室检查值如下所述:
总胆红素必须<1.5 x="">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必须<3 x="" uln="">血清肌酐必须<2.0 mg="">30 mL/分钟。(Cockcroft-Gault公式见第9.0节。)
9. 患者必须患有放射影像或临床可测量或可评估的疾病。
10. 既往治疗需要3周的洗脱期(除抗体导向或基于免疫球蛋白的免疫治疗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治疗需要12周洗脱期外),除非研究者认为这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个体病例应在入组前与项目临床医生进行讨论。
11. 已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可逆效应中恢复(即≤1级毒性)。
排除标准
1. 哺乳期患者,或筛选期间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在第1天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尿妊娠试验阳性的患者
2. 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干扰按本研究方案完成治疗的任何严重医学或精神疾病。
3.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或其他皮肤定向治疗或任何试验用药品治疗。
4. 同时诊断出系统性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ALCL)或其他非霍奇金淋巴瘤(不包括LyP)。
5. 同时诊断出SS或B2疾病。
6.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周内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CTCL。
7. 已知对重组蛋白、鼠蛋白或者药物制剂中包含的任何辅料过敏。
8. 与癌症无关且危及生命的疾病。
9. 与患者的癌症无关的重度中枢神经系统(CNS)、肺部、肾脏或肝脏疾病。
10. 已知患有活动性脑/脑膜疾病,包括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PML)的体征或症状。
11. 已知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12. 已知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或已知或疑似有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
13.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需要全身抗微生物治疗的任何重度活动性全身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允许口服抗生素预防治疗。)
14.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2周内接受抗体导向或基于免疫球蛋白的免疫治疗(例如,免疫球蛋白替代、其他单克隆抗体治疗)。
15.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下列任何心血管疾病或检查值:
入组前6个月内存在心肌梗死。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级或IV级心脏衰竭(参见附录D)。
当前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的证据,包括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CHF)、心绞痛,或急性缺血或活动性传导系统异常的心电图证据。
16. 另一种原发性恶性肿瘤(至少3年未缓解)的病史。以下情况免受3年限制:完全切除的原位癌,如活检显示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和宫颈原位癌或巴氏涂片显示的鳞状上皮内病变。
17.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周内口服维A酸治疗任何适应症
1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周内每天使用>15,000 IU(5,000 mcg)(相当于约3倍每日建议摄取量[RDA])的维生素A进行全身性治疗。
19. 胰腺炎病史或有发生胰腺炎的重大风险因素(例如,既往胰腺炎、未控制的高脂血症、过量饮酒、未控制的糖尿病、胆道疾病以及已知会增加甘油三酯水平或造成胰腺毒性的药物)。
20. 研究者或项目临床医生认为可干扰患者接受或完成研究的能力的任何其他疾病。
21. 既往接受过维布妥昔单抗治疗。